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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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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38 号

────────────────────────
关于对富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负责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王建沂,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继春,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春仙,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金晓庆,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集团或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2022 年 11 月公开发行了公司债券 21 富通 01、22 富通
01,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直至 2024 年 6 月
29 日才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曾因未按时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被予以
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
则》第 1.6 条、第 3.1.1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有关规定。

王建沂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李继春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王春仙作为发行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金晓庆作为发
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情况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以下异议理由:

一是本次违规系因发行人在法定披露时限截止前,尚未完成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内容仍待复核完善。二是前期
2020 年年度报告延迟披露违规,系其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首次
发行公司债券,缺乏对规则的理解所致,并在法定期限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完成整改。三是处罚可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恳请免予公开谴责。

此外,金晓庆还提出:一是自 2023 年 12 月发行人工商登记
其为财务负责人以来,金晓庆未接受和履行财务负责人的岗位及职责,工商变更登记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其于 2024 年2 月起多次向发行人提出工商登记变更,并于 3 月向发行人提出离职申请并持续处于离职交接过程中。二是原财务负责人孙一沿于 2023 年 12 月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后,由金晓庆挂名财务负责人,但财务负责人的实际职责仍由孙一沿履行。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发行人及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一是定期报告是对债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总结分析,是债券持有人全面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及时披露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理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作出妥善性安排,以保障定期报告及时披露。发行人审计、复核工作尚未完成不能成为发行人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合理理由。发行人延迟披露定期报告,影响了投资者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信息的合理预期,违规事实清楚,其所称不理解规则、整改已完成、纪律处分影响公司经营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

二是根据发行人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金晓庆自 2023 年
12 月 19 日起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并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
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为发行人的违规行为负责。截至年度报告披露前,其未对年度报告所载董监高变更及财务负责人任职信息提出异议,也未就被挂名、由他人实际履职、辞任等情况,采取向市场披露、与监管机构报告等措施,投资者对其履职具有合理预期,相关异议理由不能免除其法定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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