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4
债券简称:21 首股 01 债券代码:188587.SH
债券简称:22 首股 04 债券代码:137728.SH
债券简称:22 首股 05 债券代码:137873.SH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统称“募集说明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次)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统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作为 21 首股 01、22
首股 04 和 22 首股 05 等三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华泰联合证券”)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披露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1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73)。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编号:〔2023〕12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岩、赵龙节、容宇: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首开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首开股份在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高估下属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05 亿元,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4.05 亿元。上述事项导致首开
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并导致首开股份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
间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4 月 29 日,首开股份发布《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进行
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4.05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会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首开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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