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31
债券简称:21 首股 01 债券代码:188587.SH
债券简称:22 首股 04 债券代码:137728.SH
债券简称:22 首股 05 债券代码:137873.SH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收到监管警示及通报批评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零二三年七月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统称“募集说明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次)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统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作为 21 首股 01、22 首股 04 和 22
首股 05 等三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华泰联合证券”)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责
任人被予以监管警示的公告》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被予以通报批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责任人被予以监管警示的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开股份)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22 号)(以下简称《监管警示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基本情况
“当事人:
王怡,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孙茂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3 年 1 月 30 日,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00,000 万元到-150,000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300,000 万元到-350,000 万元。首开股份同时提示,由于首开股份尚未取得部分被投资企业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参股企业投资收益可能对本次业绩预告产生影响,具体影响数额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业
绩预告未经审计。2023 年 4 月 29 日,首开股份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采
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21 年度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事项后,2022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46,094.65 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226,906.72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首开股份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首开股份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的归母净利润与预告数据差异达 53.91%,且首开股份未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合理预期。
综上,首开股份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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