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13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2023)新元盛法意字第 56 号
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段文文、蒋丹律师参与发行人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2兵国 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023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持有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约定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见证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宜。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召集人的保证:召集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以公告形式
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23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债权登记日、会议议案、参与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表决程序与效力等重要事项。
经核查,根据《会议规则》第 3.3.1 条之规定:“召集人应当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本次持有人会议系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交易日通知,以线上方式召开,且釆用记名通讯投票表决形式。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釆取线上方
式召开,且采用记名通讯投票表决形式。
经核查,参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合计持有本期债券发行面值 2.999 亿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额的比例为 99.97%,本次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约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和参与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召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要求,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人员是截至债
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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