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0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临
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嘉宝 01”,债券代码:137796.SH)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钱明、陈宏飞、孙红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9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钱明、陈宏飞、孙红良:
经查,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嘉宝”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 年 11 月 9 日,你公司向光大银行、光大银行北京分
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华恒兴业、华恒业及华富新业面临资金还款及开发建设资金压力情况下,……光大嘉宝将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在履行光大嘉宝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给予流动性支持,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光大嘉宝的声
誉”。2022 年 11 月 11 日,你公司向光大银行、光大银行北京
分行出具《说明函》,称“……光大嘉宝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
向光大银行、光大北分出具了《承诺函》。光大嘉宝在此明确并同意《承诺函》将持续有效直至华恒兴业和华恒业向上海晟科全额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若华恒兴业和/或华恒业未向上海晟科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则光大银行和/或光大北分均有权要求光大嘉宝履行《承诺函》的约定”,并称“为免疑义,除覆盖上述展期事项外,光大嘉宝在《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性质、程度及范围)不因《说明函》
而有所减轻或加重”。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主债务尚有
38.3 亿未偿本金。
上述函件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担保,且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8)20 号)第 9.11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第 6.1.10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未在 2018-2023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重大担保,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存在未合理分摊商誉且未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未及时确认和计量相关金融工具的行为,导致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数据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实提高会计核算和公司治理水平,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总裁钱明,未能勤勉履责,对上述重大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披露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钱
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总裁陈宏飞,未能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