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10
债券代码: 185563.SH 债券简称: 22 锡产 Y1
债券代码: 185665.SH 债券简称: G22 锡 Y2
债券代码: 185736.SH 债券简称: 22 锡产 Y3
债券代码: 137781.SH 债券简称: 22 锡产 Y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
之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产业集团”)发行的“22 锡产
Y1”“G22 锡 Y2”、“22 锡产 Y3”和“22 锡产 Y4”债券受托
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因涉及公司重大诉讼进展,于 2023 年 3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这一事项,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被告: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审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四)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起诉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发行人支付优先级合伙份额转让款、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承担原告律师费用支出和本案公证费用等合计 962,809,265.31 元。
(五)本次诉讼所述事实经过
2015 年 11 月,发行人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公开处置公司之前
持有的不良资产包。2016 年 4 月,上海瑞威尊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尊晟基金”)定向投资前述不良资产包。2016 年 7 月,中铁信托认购尊晟基金优先级份额。
2018 年 7 月,中铁信托以其为尊晟基金优先级合伙人身份
要求发行人履行收购义务。发行人认为上述收购义务没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并触发了本次案件。
二、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民事判决,根据“(2021)苏 02 民初 2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中铁信托在本案中向产业集团主张支付合伙份额转让款及利息的条件尚未成就,驳回中铁信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844,333元,由中铁信托负担。
中铁信托因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初 232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3 年 3 月 3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苏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根据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发行人认为,由于本案二审诉讼程序尚未进入实质性审理环节,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及其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发行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切实维护本次债券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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