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19
债券代码: 185563.SH 债券简称: 22 锡产 Y1
债券代码: 185665.SH 债券简称: G22 锡 Y2
债券代码: 185736.SH 债券简称: 22 锡产 Y3
债券代码: 137781.SH 债券简称: 22 锡产 Y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
之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产业集团”)发行的“22 锡产
Y1”“G22 锡 Y2”、“22 锡产 Y3”和“22 锡产 Y4”债券受托
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因公司重大诉讼进展,于 2022 年 12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这一事项,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保理”)因保理合同纠纷,起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尊实业”)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案件作出了民事判决,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2 民初 1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尤夫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控保理支付货款 117,653,750 元。
2、祈尊实业对尤夫股份上述第一项债务在 1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祈尊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控保理支付
违约金(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 亿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4、尤夫股份、祈尊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控保理赔偿律师费损失 2,351,837 元。
5、中技集团对祈尊实业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金控保理其他诉讼请求。
尤夫股份因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2 民初 171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终结审理本案并作出了终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尤夫股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应予维持。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 84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642,128 元,由尤夫股份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
中院”)裁定受理对尤夫股份的重整申请。
二、案件进展情况
湖州中院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的申请,已于近日作出(2022)浙 05 破 4 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所涉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将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平清偿。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上述诉讼事项主要系产业集团子公司金控保理因日常保理业务纠纷而产生的诉讼事项。根据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发行人认为,本案件即将终结,所涉债权将在尤夫股份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得以清偿,本次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重大事
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切实维护本次债券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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