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31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高速集团”)是直属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重庆市交通局双重管理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
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1558M;法定代表人:滕英明。
2018 年 1 月 8 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高速公路
集团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渝国资[2018]6 号),同意将章程注册资本修改为 100.00 亿元;本公司章程已修改,工商变更手续已完成。
公司注册地以及总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 66 号。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主要从事重庆市范围内高速公路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及相关业务。本公司经营范围:在国家及重庆市规划、计划的统筹安排下以参股、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或成立分公司的方式从事经营性公路及其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和建设、运营及资产管理,高速公路资源开发及运营管理。(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陆续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持续经营
的重大事项。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会计期间
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二)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本公司在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计量时,除后述会计政策特别说明外,一般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四)企业合并
公司的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被合并各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公司在合并日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确认。
公司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等,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
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3、购买日或出售日的确定方法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出售股权而增加或减少子公司,其购买日或出售日的确定基本原则是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具体为:
购买日的确定方法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判断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购买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审批通过;
(2)按照规定,购买事项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取批准;
(3)已经办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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