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 268 号西侧三、四楼, 313300
联系电话:0572-5125893 传真:0572-5125849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2.本所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前公布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所有法律意见均基于我们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条款的理解。本所不对以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日后可能出现的解释、调整及修改对本法律意见造成的实质变更与影响负责;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发出《关于召开浙江安吉
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债券发行情况、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债权登记日、召开时间、投票表决期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表决方式是否包含网络投票、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等内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会议结
合的方式召开,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1 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5 月 15 日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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