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15
债券代码: 175961.SH 债券简称: 21国联G1
137759.SH 22国联G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如下存续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75961.SH 21国联G1
137759.SH 22国联G1
华泰联合证券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事项进行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做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事项
根据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立群等1,628名投资者
诉讼代表人:李立群、李明臣、万云、田庆龙、孙静
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程少 博等12名自然人、华英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各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915,850,305.49元(暂定数额,待 核定损失后另行变更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并向诉讼代表人赔偿通知 费用和据实发生的公告费用。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称,因龙力生物的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龙 力生物等主体作出相应处罚。各原告在相关期间买入并持有龙力生物股票的损 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龙力生物作为一家上市 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应中介机构亦应当勤勉尽责,被告应赔 偿各原告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
2022年8月31日国联证券全资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山东省济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案 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涉诉,暂未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预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目前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正常,后续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提醒投资人关注风险
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华泰联合证券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发行人存续期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本次临时报告事项带来的相关风险,对相关事
宜做出独立判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