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2-14 16:22:24 股吧网页版
13768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4


债券简称:22 义乌 01 债券代码:137689.SH
债券简称:22 义乌 02 债券代码:137777.SH
债券简称:22 义乌 03 债券代码:137982.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
讼进展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义乌国资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讼的进展公告》,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2 日披露了《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小商品城及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城贸易”,商城贸易原为小商品城控股子公司,现为小商品城参股子公司,小商品城持有其 35.8%的股份)因信用证纠纷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义乌分行”)起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金华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义乌市
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中行义乌分行于 2018 年 5 月将涉案信用证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
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信达资产于 2021 年 6 月就该信用证纠纷一事再次向金华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信达资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公司的答辩理由等具体内容详见发行
人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
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 年 8 月,小商品城收到了金华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商
城贸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达资产信用证垫款 95,218,381.13
元及利息、复利。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小商品城于 2023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23-036)。

二、本次诉讼进展

近日,小商品城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88788 元,由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 294394 元,上诉人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海通证券作为“22 义乌 01”、“22 义乌 02”、“22 义乌 03”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