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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21 15:05:13 股吧网页版
1376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21


债券简称:22 建工 Y1 债券代码:185610.SH
债券简称:22 建工 Y3 债券代码:137634.SH
债券简称:22 建工 Y4 债券代码:137635.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事项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海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诉讼与仲裁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全联公司”)与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返还原物纠纷

(1)基本情况

全联公司(原告)因返还原物纠纷于 2017 年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股份公司(被告)违约占有其位于海淀区五棵松路 81 号永金里住宅小区(原五孔桥住宅小区)内的 12,901 平方米房屋及 87 个车位,请求法院判令股份公司返还以上房屋及车位(比照 2006 年市值,估值计算为 10,545.75万元),并协助全联公司办理权属证书;同时要求股份公司向全联公司偿付损害赔偿款 6,960.19 万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 17,505.94 万元。之后,全联公司又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比照起诉时的房屋和车位市值(2017 年市值),要求股份公司返还房屋或赔偿,考虑到缴纳诉讼费困难,全联公司将起诉的标的金额调整至 5 亿元。按照当时的管辖权限,该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当前进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股份公司经研究后,对全联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其返还在永金里项目分配中多占的住宅建筑面积和配套公建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 2,000 元的成本价进行补偿,反诉标的金额约 1 亿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和 2020 年 10 月两次开庭,因全联公司
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而中止审理。

2021 年 8 月,股份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全联公司已被申请破产,2015 年 12 月 11 日后有关全
联公司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由此裁定驳回全联公司的起诉,驳回股份公司的反诉。

2021 年 8 月 21 日,全联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2022 年 9 月 15 日,股份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
1290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①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 222 号民事裁定;②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海通证券作为“22 建工 Y1”“22 建工 Y3”“22 建工 Y4”的债券受托管理
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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