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9
债券简称:20 华福 02 债券代码:166220
债券简称:20 华福 G1 债券代码:175085
债券简称:20 华福 G2 债券代码:175086
债券简称:21 华福 C1 债券代码:175678
债券简称:21 华福 C2 债券代码:188209
债券简称:21 华福 G1 债券代码:188359
债券简称:22 华福 G1 债券代码:185484
债券简称:22 华福 G3 债券代码:137513
债券简称:22 华福 G4 债券代码:1375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项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福证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海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披露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 号)。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相关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执行不到位,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第四十一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资管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福建证监局要求公司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海通证券作为 20 华福 02、20 华福 G1、20 华福 G2、21 华福 C1、21 华福
C2、21 华福 G1、22 华福 G1、22 华福 G3、22 华福 G4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