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24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2 产融 01”、“22 产融 02”、“22 产融 03”、
“22 产融 Y2”、“22 产融 Y5”、“产融 YK01”、
“23 产融 01”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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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邮编: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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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2 产融 01”、“22 产融 02”、“22 产融 03”、“22 产融
Y2”、“22 产融 Y5”、“产融 YK01”、“23 产融 01”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发行人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2 产融 01”)、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22 产融 02”)、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22 产融 03”)、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22 产融 Y2”)、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一)(以下简称“22 产融 Y5”)、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产融 YK01”)、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23 产融 01”)(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涉及债券”)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会议涉及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以下合称“《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合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设:
1. 发行人和本次会议涉及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口
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且取得了应取得的授权,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 发行人和中信建投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上述文件所记载的所有事实、陈述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的情况;
3. 发行人和中信建投向本所律师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的情况。
基于上述假设,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适当核查验证;
2.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情况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发行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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