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9
债券代码:136989 债券简称:17 锡投Y1
143922 17 锡投Y2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产业集团”)
子公司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保理”)因保理合
同纠纷,起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
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尊实业”)及上海中技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8 年6 月15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8)苏02 民初17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案原告为金控保理,被告分别为尤夫股份、祈尊实业、中技集
团。
原告金控保理诉称,2017 年9 月1 日,祈尊实业以尤夫股份对
其存在的应收账款117,653,750.00 元向金控保理申请应收账款融资保
理服务,金控保理受让该笔应收账款,向祈尊实业提供保理融资额度
总计人民币100,000,000.00 元,并签订了编号为JKBLQZ2017001 的
《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
根据前述《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第1 款
约定:在保理融资到期后且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届满时,甲方(即金
控保理)无法足额收回应收账款的,或者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认为需
要向乙方(即祈尊实业)反转让应收账款时,乙方应无条件回购尚未
收回的应收账款,归还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第2 款第(6)项约定乙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诉讼,涉案标的
超过保理融资款80%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
书》向乙方行使追索权,要求乙方立即按照《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中的所确定的反转让价款向甲方付款。第十条约定:乙方同意对债务
人的付款承担连带保障责任。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在乙
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前,甲方仍然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
甲方有权向债务人进行催讨,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部应收账款;第
四款约定,甲方有权同事起诉债务人和乙方,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
部应收账款,乙方应在甲方未受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
及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第1 款
约定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三违约金。
2017 年9 月26 日,尤夫股份对编号为JKZRQZ2017001 的《应
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进行了签收,并且出具《承诺函》:确认其与祈
尊实业之间【YF—2017082001】号《乙二醇(MEG)购销合同》项
下的祈尊实业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至金控保理,且确认上述应收账款不
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债务抵消情形。
2017 年9 月26 日, 金控保理与中技集团签订编号为
JKBZZQZ2017001 号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中技集团对祈尊
实业在编号为JKBLQZ2017001 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项
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金控保理于2017 年9 月27 日向祈尊实业放开
100,000,000.00 元。
现因尤夫股份存在大量诉讼,涉案标的超过保理融资款的80%,
且未能根据金控保理的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已构成预
期违约,祈尊实业未能按约支付反转让价款。据此,金控保理提出诉
讼请求:“1、判令尤夫股份立即支付货款117,653,750.00 元;2、判
令祈尊实业对上述第1 项债务在100,0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3、判令祈尊实业承担逾期支付反转让价款违约金(自2018
年5 月1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 亿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
三的利率计算);4、判令尤夫股份、祈尊实业赔偿金控保理律师费损
失2,351,837.00 元、财产保全申请担保费损失60,000.00 元;5、判令
中技集团对祈尊实业的上述第2 项、第3 项、第4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案件作
出了民事判决,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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