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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05

债券代码:136989 债券简称:17锡投Y1

143922 17锡投Y2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产业集团”)

子公司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保理”)因保理合

同纠纷,起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 、

新丝路国际(和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丝路国际”)及自然人李

勇,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8年

6月11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165号

《受理案件通知书》 。

本案原告为金控保理,被告分别为华信国际、新丝路国际、李勇。

原告金控保理诉称,2017年5月30日,新丝路国际以其与华信

国际存在应收账款为由向金控保理申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服务, 金控

保理审查后授予新丝路国际期限为 12 个月、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的保理 融资循环额度, 并签订了编号为

JKBLXSL2017001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附件。

根据前述《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第22

款约定,在乙方(即新丝路国际)根据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前,

甲方(即金控保理)仍然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甲方有权向债务人进

行催讨,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部应收账款;甲方有权同时起诉债务

人和乙方,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部应收账款,乙方应在甲方未受清

偿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及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清

偿责任;第九条第1款约定:在保理融资到期后且本合同约定的宽限

其届满时,甲方无法足额收回应收账款的,或者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

认为需要向乙方反转让应收账款时, 乙方应无条件回购尚未收回的应

收账款,归还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条

第2款约定:乙方同意对债务人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应

收账款到期时,如果甲方未获得债务的足额支付,甲方有权通过法律

途径起诉债务人立即付款,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理融资本金、

利息的余额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专用条款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017年5月30日, 金控保理与李勇签订编号为JKBZXSL2017001

号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约定李勇对新丝路国际在编号为

JKBZXSL2017001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 年 12 月 4 日,新丝路国际将其对华信国际的应收账款

224,607,837.75 元转让给金控保理,双方就 2017 年 5 月 30 日

JKBLXSL2017001的 《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 达成 《补充协议》 ,

协议附件中明确由金控保理对新丝路国际的应收账款提供金额为

200,000,000.00 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日,华信国际对编号为

JKZRXSL2017003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进行了签收:确认新丝

路国际己经完成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华信国际己验收合同项

下货物,应收账款金额无误,不存在债务抵销等情形。华信国际承诺

放弃向金控保理主张任何抗辩与抵销,同意按照《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书》所要求执行。

《补充协议》签订后,金控保理实际向新丝路国际放款

200,000,000.00元。

因华信国际存在大量诉讼,涉案标的超过保理融资款的80%,

且在应收账款到期时未能按约支付款项, 新丝路国际未能按约支付反

转让价款。据此,金控保理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信国际立即支

付货款224,607,837.75元;2、判令新丝路国际对上述第1项债务在

200,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新丝路国际承担

逾期支付反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以20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计算) ;4、

判令新丝路国际赔偿金控保理律师费损失3,421,378.00元、财产保全

申请担保费损失114,000.00元;5、判令李勇对新丝路国际的上述第

2项、第3项、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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