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5
债券代码:136989 债券简称:17锡投Y1
143922 17锡投Y2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产业集团”)
子公司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保理”)因保理合
同纠纷,起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 、
新丝路国际(和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丝路国际”)及自然人李
勇,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8年
6月11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165号
《受理案件通知书》 。
本案原告为金控保理,被告分别为华信国际、新丝路国际、李勇。
原告金控保理诉称,2017年5月30日,新丝路国际以其与华信
国际存在应收账款为由向金控保理申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服务, 金控
保理审查后授予新丝路国际期限为 12 个月、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的保理 融资循环额度, 并签订了编号为
JKBLXSL2017001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附件。
根据前述《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第22
款约定,在乙方(即新丝路国际)根据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前,
甲方(即金控保理)仍然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甲方有权向债务人进
行催讨,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部应收账款;甲方有权同时起诉债务
人和乙方,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部应收账款,乙方应在甲方未受清
偿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及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清
偿责任;第九条第1款约定:在保理融资到期后且本合同约定的宽限
其届满时,甲方无法足额收回应收账款的,或者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
认为需要向乙方反转让应收账款时, 乙方应无条件回购尚未收回的应
收账款,归还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条
第2款约定:乙方同意对债务人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应
收账款到期时,如果甲方未获得债务的足额支付,甲方有权通过法律
途径起诉债务人立即付款,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理融资本金、
利息的余额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专用条款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017年5月30日, 金控保理与李勇签订编号为JKBZXSL2017001
号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约定李勇对新丝路国际在编号为
JKBZXSL2017001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 年 12 月 4 日,新丝路国际将其对华信国际的应收账款
224,607,837.75 元转让给金控保理,双方就 2017 年 5 月 30 日
JKBLXSL2017001的 《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 达成 《补充协议》 ,
协议附件中明确由金控保理对新丝路国际的应收账款提供金额为
200,000,000.00 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日,华信国际对编号为
JKZRXSL2017003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进行了签收:确认新丝
路国际己经完成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华信国际己验收合同项
下货物,应收账款金额无误,不存在债务抵销等情形。华信国际承诺
放弃向金控保理主张任何抗辩与抵销,同意按照《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书》所要求执行。
《补充协议》签订后,金控保理实际向新丝路国际放款
200,000,000.00元。
因华信国际存在大量诉讼,涉案标的超过保理融资款的80%,
且在应收账款到期时未能按约支付款项, 新丝路国际未能按约支付反
转让价款。据此,金控保理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信国际立即支
付货款224,607,837.75元;2、判令新丝路国际对上述第1项债务在
200,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新丝路国际承担
逾期支付反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以20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计算) ;4、
判令新丝路国际赔偿金控保理律师费损失3,421,378.00元、财产保全
申请担保费损失114,000.00元;5、判令李勇对新丝路国际的上述第
2项、第3项、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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