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0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 6 号京投大厦 2 号楼 9 层 908 室)
2 0 1 8 年 公 开 发 行 绿 色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二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 簿 记 管 理 人 / 受 托 管 理 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
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
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
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
至二十六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绿色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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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
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
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
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
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
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期发行所
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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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
义务的相关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
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
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所述的各项风
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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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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