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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中原证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25

债券代码: 078011.IB 债券简称: 07 豫投债 1
078012.IB 07 豫投债 2
136872.SH 16 豫投债
155633.SH 19 豫投 01
1980274.IB 19 豫投债 01
152270.SH 19 河投 01
163050.SH 19 豫投 02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及其子公
司近 12 个月内累计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共 9 起, 涉案金额
合计约 122,911.67 万元, 全部为原告方, 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019)豫 01 民初 1407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蓝
海” )。
被告: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
业有限公司、葛洪涛、徐香红、徐增才。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20 日,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益置业”)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
共同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豫中信字(2016)第 251-1 号)。
中益置业以其合法持有的郑州市高新区银屏路 5 号在建工程
作为抵押物向中原信托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葛洪涛、徐香
红、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增才、河南中
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
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州蓝海为上述信托计划受益人。
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中益置业向中原信托偿还贷款
本金共计 2,031.00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为 9,969.00 万元。
因中益置业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未能按照约定向中原信
托支付贷款利息,已构成根本违约。
信托计划到期后,中原信托将信托财产原状返还给中州
蓝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中州蓝海依
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起诉,
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益置业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
本金 99,690,000 元,利息 4,848,753.75 元,罚息 112,151.25
元,复利 142,386.28 元,违约金 452,511.16 元,原告为实
现 债 权 而 支 付 的 律 师 费 562,968.10 元 , 以 上 暂 共 计
105,808,770.53 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本案所涉在建工程及分摊土
地使用权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法院判令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河南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
葛洪涛、徐香红、徐增才对被告中益置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九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执
行费等)。
3、案件进展情况
郑州中院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受理该案件,并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作出(2019)豫 01 民初 1407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中益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州蓝海
偿还信托贷款本金 99,690,000 元及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 4,848,753.75 元、复利
136,931.48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律师
费用总计以 99,69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付;
(2)中州蓝海对编号为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187527 号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记载的:
坐 落 于 银 屏 路 东 、 冬 青 街 南 , 不 动 产 单 元 号 为
410102103004GB00071W00000000 在建工程及分摊土地使用
权享有抵押权,并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债杈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河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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