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3
债券简称: 16 豫投债 债券代码: 136872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一月
1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
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河南投资集
团” 或“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或“ 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2
一、 事项基本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及其子公司
近 12 个月内累计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共 9 起,涉案金额合计约 122,911.67 万元,
全部为原告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019)豫 01 民
初 1407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中原证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蓝海”)。
被告: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葛洪涛、徐香红、徐增才。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20 日,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置业”)与中
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共同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豫中信字
( 2016)第 251-1 号)。中益置业以其合法持有的郑州市高新区银屏路 5 号在建
工程作为抵押物向中原信托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葛洪涛、徐香红、河南中益重
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增才、河南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州蓝海为上述信托计划受益人。
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中益置业向中原信托偿还贷款本金共计 2,031.00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为 9,969.00 万元。因中益置业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未能
按照约定向中原信托支付贷款利息,已构成根本违约。
信托计划到期后,中原信托将信托财产原状返还给中州蓝海。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中州蓝海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
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如下: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益置业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99,690,000 元,
3
利息 4,848,753.75 元,罚息 112,151.25 元,复利 142,386.28 元,违约金 452,511.16
元,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562,968.10 元,以上暂共计 105,808,770.53
元。
(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本案所涉在建工程及分摊土地使用权经折价、拍
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3)请求法院判令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工程勘
察有限公司、 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
之峰实业有限公司、葛洪涛、徐香红、徐增才对被告中益置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4)请求法院判令九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等)。
3、案件进展情况
郑州中院于 2019年 5月 22日受理该案件,并于 2019年 10月 25日作出( 2019)
豫 01 民初 14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1)中益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州蓝海偿还信托贷款本金
99,690,000 元及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9年 4 月 29日期间的利息 4,848,753.75
元、复利 136,931.48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总计以
99,69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4%
计付;
( 2)中州蓝海对编号为豫( 2017) 郑州市不动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