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30
债券简称: 16 豫投债 债券代码: 136872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2019 年度第五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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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
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河南投资集
团” 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或“ 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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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名称: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义煤集团)诉河南同力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现更名为:河南城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水泥)和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河南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简称:腾跃同力)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诉讼案由: 2011 年 9 月 14 日,同力水泥与义煤集团、义煤集团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现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
同力水泥以 1 元的价格受让义煤集团持有的腾跃同力 100%的股权,同时约定腾
跃同力对义煤集团的负债为 7.4 亿元,由同力水泥向腾跃同力提供资金用于偿还
所欠义煤集团的债务。同力水泥已按照协议约定向腾跃同力提供 6.29 亿元资金,
由腾跃同力偿还了义煤集团,目前腾跃同力尚欠义煤集团 1.11 亿元。
诉讼标的:义煤集团与同力水泥和腾跃同力的 1.11 亿元债权债务关系。
诉讼请求:( 1)同力水泥和腾跃同力向义煤集团偿还 1.11 亿元和利息 3296.7
万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后的利息以 1.11 亿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债务全部偿清之日);( 2)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同力水泥和腾跃同力承担。
受理机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 2018 年 8 月 6 日
诉讼进展情况:
2019 年 1 月 21 日,同力水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2018)豫 01 民初 2479 号)。 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披露该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初,同力水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义煤集团对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豫 01 民初 2479 号民事判决的上诉状和( 2019)豫民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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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号案件传票,义煤集团由于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4 月 4 日披露该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 19 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进行了审理。 2019 年 5
月 3 日,同力水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 2019)豫民终 533
号》。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5 月 6 日针对该进展披露了临时公告。
2019 年 10 月 20 日, 同力水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义煤集团不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豫民终 533 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书》和( 2019)
最高法民申 5236 号应诉通知书,义煤集团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豫
民终 53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 1、 依法裁定再
审; 2、 依法改判同力水泥、腾跃同力向义煤集团偿还 11,100 万元及利息 3,296.7
万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后的利息以 11,100 万元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3、
改判被申请人负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再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和第(六)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16 豫投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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