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24
债券简称:16 豫投债 债券代码:136872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度第三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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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
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 ” )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河南投资集
团”或“发行人”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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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名称: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义煤集团)诉河南同力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同力水泥,现更名为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腾跃同力)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诉讼案由:2011 年 9 月 14 日,同力水泥与义煤集团、义煤集团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现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
同力水泥以 1 元的价格受让义煤集团持有的腾跃同力 100%的股权,同时约定腾
跃同力对义煤集团的负债为 7.4 亿元,由同力水泥向腾跃同力提供资金用于偿还
所欠义煤集团的债务。同力水泥已按照协议约定向腾跃同力提供 6.29 亿元资金,
由腾跃同力偿还了义煤集团,目前腾跃同力尚欠义煤集团 1.11 亿元。
诉讼标的:义煤集团与同力水泥和腾跃同力的 1.11 亿元债权债务关系。
诉讼请求:(1)同力水泥和腾跃同力向义煤集团偿还 1.11 亿元和利息 3296.7
万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后的利息以 1.11 亿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债务全部偿清之日);(2)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同力水泥和腾跃同力承担。
受理机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8 年 8 月 6 日
诉讼进展情况:对于腾跃同力所欠义煤集团的该 1.11 亿元欠款,2012 年 6
月同力水泥与义煤集团、腾跃同力签订《关于<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之确
认函(二)》,约定“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同力水泥与义煤集团协商解决
腾跃同力的环保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后,同力水泥向腾跃同力提供 1.11 亿元并
购融资,由腾跃同力用且仅用于偿还义煤集团债务。作为股权转让方,义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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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积极配合同力水泥完成相关证照的变更、取得手续。本确认函有关内容与之前
签订的法律文件冲突之处以本确认函为准并视为对原法律文件相应内容的修改。”
鉴于义煤集团在履行《股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及后续确认函的过程中存在合
同义务未完全履行的违约情况,同力股份和腾跃水泥已经分别向法院提起反诉,
反诉金额合计 1.14 亿元,并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获法院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开
庭审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6 豫投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
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
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胡雅雯、郑云桥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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