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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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 2017-042
债券代码: 136762 债券简称: 16 长电 0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发行的 2016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 年 10 月 17 日
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期间(以下简称
“ 本年度” ) 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公
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 16 长电 01
(三)债券代码: 136762
(四)发行总额: 人民币 30 亿元
(五)债券期限: 10 年
(六)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3.35%
(七)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 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0 月 17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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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日
(九)付息日: 每年的 10 月 17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十) 信用级别: 债项信用等级 AAA,主体信用等级 A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35%。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3.50 元(含税) 。 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26.80 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30.15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0 月 16 日
(二)债券付息日: 2017 年 10 月 1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6 长电 01” 公司债券
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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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
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
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6 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第一期)》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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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
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
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 按利息
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
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
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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