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4
债券代码:136596.SH 债券简称:16 南港 04
债券代码:136746.SH 债券简称:16 南港 06
债券代码:136747.SH 债券简称:16 南港 0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
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2023 年 1 月 11 日发布了《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关于部分
资产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近日,发行人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21 日,南京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
建工集团”)向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借款 3 亿元,借款期限一年,由发行人(原“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现更名为“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南京建工集团未能按期还款。
2020 年 5 月,徐工集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冻结了发行人持有的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0,000股,占发行人所持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 13.97%(详见发行人 2020年 5 月 20 日公告),后因涉及南京建工集团,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徐工集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发行人、季昌群、夏桂花对南京建工集团所欠本金 3 亿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3,750 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发行人、季昌群、夏桂花对南京建工集团所欠逾期违约金 7,860 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发行人、季昌群、夏桂花对因诉讼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二、一审判决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作出(2020)苏 01 民初 19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债务本金 3 亿元、利息 3,750 万元、逾期违约金 7,860 万元承
担连带给付责任;2、被告季昌群、夏桂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务本金3亿元、利息 3,750 万元、逾期违约金 7,860 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 1,791,800 元,由南京新港开发公司、季昌群、夏桂花共同负担。
三、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作出后,发行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程序错误,已在上诉期内依法对上述案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民终 563 号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 民初 1967 号民事判决;2、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本金 3 亿元、利息 3,750 万元、逾期违约金 7,860 万元,扣除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清偿的 20 万元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驳回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791,800 元,由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共同负担,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1,791,800 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1,791,8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1,791,800 元,由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影响分析
目前发行人经营活动正常,正在积极处理上述案件相关事项。上述案件未对发行人对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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