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6
债券代码:136596.SH 债券简称:16 南港 04
债券代码:136746.SH 债券简称:16 南港 06
债券代码:136747.SH 债券简称:16 南港 0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
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布了《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关于部
分资产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作出(2020)苏 01 民初 1967 号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21 日,南京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
建工集团”)向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借款 3 亿元,借款期限一年,由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现更名为“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南京建工集团未能按期还款。
2020 年 5 月,徐工集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冻结了发行人持有的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0,000股,占发行人所持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 13.97%(详见发行人 2020年 5 月 20 日公告),后因涉及南京建工集团,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徐工集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发行人、季昌群、夏桂花对南京建工集团所欠本金 3 亿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3,750 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发行人、季昌群、夏桂花对南京建工集团所欠逾期违约金 7,860 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发行人、季昌群、夏桂花对因诉讼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作出(2020)苏 01 民初 19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南京建工集团欠徐工集团债务本金 3 亿元、利息3,750 万元、逾期违约金 7,860 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被告季昌群、夏桂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南京建工集团欠徐工集团债
务本金 3 亿元、利息 3,750 万元、逾期违约金 7,860 万元承担连带给
付责任;案件受理费 1,791,800 元,由南京新港开发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共同负担。
发行人收到上述判决书后,经讨论研究,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程序错误,发行人已在上诉期内依法对上述案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影响分析
目前发行人经营活动正常,正在积极处理上述案件相关事项,南京经开区管委会正在就发行人的上述担保事项进行积极协调处理。上述案件未就发行人对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及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上述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华泰联合证券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债券募集书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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