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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4-09 17:22:59 股吧网页版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和(第二期)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0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和(第二期)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等相
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
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由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和(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
一、 2016 年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 16 刚
集 01,债券代码: 136731),发行规模为 5 亿元,期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起息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 “ 16
刚集 01”未能在 2018 年 9 月 26 日完成付息兑付,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截至本
临时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未支付本期债券本息。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 16 刚
集 02,债券代码: 136817),发行规模为 5 亿元, 期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起息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3 日。 “ 16
刚集 02”未能在 2018 年 11 月 5 日(付息和回售日为 2018 年 11 月 3 日,因节
假日顺延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完成付息兑付,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截至本临时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未支付本期债券本息。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经国信证券核查,发行人近期发生如下事项:
(一) 发行人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上市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诉
讼进展公告》,发行人子公司前期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受理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
建刚、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3)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7 月 26 日,江苏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利息 21,750 元,本息合计金额为 50,021,750 元;请求判令原告对国鼎黄金
有限公司所质押存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请求判令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徐建刚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
全费用等一切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2018 年 8 月 13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 2018)浙 01 民初 2224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徐建刚银行存款人民币 50,021,750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2018 年 9 月 19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8)浙 01 民初 2224
号《 民事调解书》,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①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偿还江苏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本金 5000 万元,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前分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21 日起按年息 5.7%
计付。
②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若上述任意一期借款本金或利息未按约付清,则江苏银行杭州分行有权按
借款全额就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且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 145,954.5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均由四被告承担。
( 4)案件进展: 上述( 2018)浙 01 民初 2224 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
效力后,江苏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作出( 2019)浙 01 执 230 号《执行通知书》。
因被执行人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
刚、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 年 3 月 18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浙 01 执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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