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债券代码:136715.SH 债券简称:G16 节能 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变更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债券简称:G16 节能 4,债券代码:136715)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节能”、“发行人”或“公司”)与中金公司签订的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审计机构变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金公司进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如下,提请全体债券持有人关注。
一、原中介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2013-11-06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 2-9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文先、管云鸿、杨荣华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81978608B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决(结)算审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原审计机构对公司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职情况正常。
二、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原中介机构停止履行职责时间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服务届满,发行人现变更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变更程序履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情况
本次审计机构变更已经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并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与前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交接工作。
根据《公告》,该项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三)新任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2012-02-0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1101014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审计业务的资格。
根据《公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不存在执业限制的情形。最近一年,不存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
(四)变更生效时间、新任审计机构履行职责起始日期。
根据《公告》,截至《公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协议签署相关内部流程。本次变更生效时间及新任审计机构履行职责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三、移交办理情况
根据《公告》,截至《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审计工作的移交办理事宜。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不会对公司产生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金公司作为 G16 节能 4 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与发行人签订的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就发行人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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