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6
债券代码: 135548 债券简称: H 融创 05
债券代码: 136624 债券简称: H 融创 07
债券代码: 118470 债券简称: H6 融地 01
债券代码: 163376 债券简称: PR 融创 01
债券代码: 163377 债券简称: 20 融创 02
债券代码: 114821 债券简称: H0 融创 03
债券代码: 149350 债券简称: H1 融创 01
债券代码: 149436 债券简称: H1 融创 03
债券代码: 133033 债券简称: H1 融创 04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创集团”)于 2022 年6 月 9 日收到诉状及应诉通知书。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并由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二审。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京 74 民初 1127 号,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3)京民终 1046 号。
(二)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一审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
被告: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融创”)、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融景”)、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
1、案由
2021 年 5 月,中融信托与融创集团、南昌融创、武汉融景共同签署了《关于
中融-承安 9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协议,约定中融信托拟发起设立“中融-承安 9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承安 96 号),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信托计划项下拟发行合计不超
过 20 亿份信托单位,并约定到期日为第 1 笔 A 类股权投资价款支付日起满 12
个月之日,以及第 1 笔 B 类股权投资价款支付日起满 18 个月之日。
中融信托与融创集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融创集团为中融信托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 22.8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中融信托与武汉融景签订《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合同》,武汉融景以其持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以南、江城大道以西、京广铁路线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22.85 亿元抵押。中融信托与南昌融创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南昌融创以其持有的武汉融景 51%股权提供最高额为 22.85 亿元质押。中融信托与南昌融创、武汉融景签订了《共同还款协议》,约定武汉融景加入南昌融创在本项目项下的债务:对中融信托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南昌融创应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向中融信托支付已到期的首笔本金 10 亿元
及基准投资收益 224,052,901.37 元,但南昌融创未能足额支付。此外,相关协议
2022 年 5 月 26 日,中融信托向融创集团、南昌融创、武汉融景发送《违约暨项
目提前结束通知书》,宣布项目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全部 20 亿元投资本金及应付未付投资收益。截至中融信托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南昌融创、武汉融景、融创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
2、诉讼请求
中融信托请求判令南昌融创、武汉融景共同向中融信托偿还投资本金、偿还应付未付投资收益、支付违约金。
原告中融信托请求判令南昌融创、武汉融景、融创集团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
中融信托请求判令中融信托对前述抵押物、质押物在最高额 22.85 亿元范围内享有质权和抵押权,并有权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就上述质物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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