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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3655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13

债券代码: 136553 债券简称: 16 联投 0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二)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0 年 1 1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湖北省

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

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部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西部证券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作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以上债券《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

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核准文件

2016 年 3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95 号”核准,发行

人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基本条款

发行主体: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总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其中,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

为 10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人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7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为 A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中诚信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

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执行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申请执行人:湖北万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3、被执行人:咸宁温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本次仲裁的案由:仲裁执行。

5、执行标的:金额约为 708,433,170.17 元。

6、案件基本情况:

湖北万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万豪公司”)与案外

人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置业公司”)系咸宁温泉谷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泉投资”)股东。温泉投资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万豪

公司与联投置业公司分别出资 10,000 万元,分别持股 50%,由联投置业公司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联投置业公司系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湖北联投”)控股子公司。万豪公司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自 2017 年

以来,在温泉投资经营过程中,万豪公司以往来款、股东借款及代垫款项等各种

形式一直向温泉投资提供资金,用于温泉投资生产经营周转。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万豪公司与温泉投资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万

豪公司向温泉投资前期已借款本息合计 120,759,468.90 元,双方就未还本息金额

展期 1 年,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借款用于项目自身用款,

借款年利率 12%。协议还约定:温泉投资出现逾期还款时,万豪公司有权从违约

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原约定利率上浮 30%收取罚息,从违约之日起三个月后,按日

收取万分之五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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