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8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
债券(第三期)2019 年付息公告
由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发行的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
债券(第三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7 月 8 日开始
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
券(第三期) 。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6 广新 03,代码 136523.SH。
3. 发行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2 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6]1164 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3.58%,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6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7 月 7 日(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7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6 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58%。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
登记日为 2019 年 7 月 5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19 年 7 月 8 日
三、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
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广东省
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
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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