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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5-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首创股份募集说明书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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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载的签署日期,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

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

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

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

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

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

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相关规定、约定及本声明中载明的职责,给

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对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

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

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

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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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

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

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

次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

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投

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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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首创股份”)

公开发行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号文核准。

二、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债券上市前,发行

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 118.00 亿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股东权

益合计数);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67.33%(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50.01%)。

本次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6.24 亿元(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预计不少

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三、本次债券的交易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面向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行。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

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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