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6-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06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4 楼 1701 室)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独家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全部内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募集

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

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

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

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

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

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

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

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

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

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

约定。

除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外,本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

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

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三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发行上市

本期债券评级为 AAA。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含少数股东

权益)为 743.82 亿元(2016 年 3 月 31 日合并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 本期债券上市前,

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7.71 亿元(2013 年、 2014 年和 2015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上市后的交易流通

本期债券发行后拟安排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

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本公司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交所

上市,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因此,投资者应清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即投资者可能无法立即出售其持有的本期

债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