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2-19
债券代码: 136477.SH 债券简称: 16北控01
债券代码: 136478.SH 债券简称: 16北控 02
债券代码: 143364.SH 债券简称: 17北控0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止目前,
由中金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的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
券”)情况如下表所示:
债券全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16 北控 01 136477.SH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16 北控 02 136478.SH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17 北控 02 143364.SH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控水务集团”)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涉及一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
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第二公司”)
被告一:内蒙古北控易嘉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易嘉”,北控
水务集团下属三级子公司)
被告二: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被告四:乌海市易嘉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北控易嘉之股东)
被告五: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控水务集团下属二级子公司,北控易
嘉之股东)
(三)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诉讼事由及标的:
2016 年 6 月,北控水务集团受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海勃湾区矿区
环境综合治理前期工作及应急工程施工项目,并签订《乌海市海勃湾区矿区环境综合
治理项目委托协议书》,北控易嘉为以实施该矿区环境治理项目为目的而在当地设立
的项目公司。 2016 年 9 月,中建三局第二公司与北控易嘉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实施上述项目工程施工, 约定计划工期 2016 年 9 月 2 日至
2018 年 9 月 1 日,合同暂定金额 10 亿元,并根据合同条款和政府结算审计确认结果
支付工程款。
现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公司以未予全额支付工程余款为由,请求解除与被告一之间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共计
574,155,813 元人民币及以相关基数和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应急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574,155,813 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判决
被告三对前述所有款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被告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进展: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主要系北控易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与业务合作单位因特殊情况产生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案件正式审理程序尚未开始,所涉金
额占北控集团 2018 年 9 月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亦未超过北控集团 2017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1%。经政府审计确认后的工程款项属正常支付行为,政府亦根据决算
审计的金额依据合同约定向北控易嘉支付,不会构成北控水务集团负担,亦不会构成
北控集团负担。目前北控水务集团资金充裕,所涉金额对北控水务集团的日常经营和
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上述诉讼事项亦不会对北京控股集团的日常
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目前北京控股集团经营状况稳健、盈利情况
良好,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
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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