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8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付息公告
由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发行的南
京新港开发总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6 南港 01,代码 136383
3、 发行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0 亿元,5 年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6〕402 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06%,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4 月 25 日(上述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06%。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
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19 年 4 月 25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
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
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
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
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
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
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
为利息额的 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
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108 号)等
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
地址:南京市新港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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