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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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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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高红明,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高 远,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
范小艳,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2-
一、违规事实情况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实业)于 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 宁远高”“18
远高 01”“19 远高 01”“19 远高 02”,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经查明,远高实业在信息披露
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 年年度报
告披露不及时
远高实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中
期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前述报告。经
查明,远高实业于 2021 年 3 月 4 日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
整申请,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信息披露义务应由
远高实业承担。综上,远高实业对未及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行
为负有责任。
另外,远高实业曾因未按时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被本所督
促披露,因未按时披露 2021 年中期报告被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但其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再次发生同
类型违规情形,违规情节严重。
(二)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远高实业披露的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高实业、高红明、高远、范小艳)》(〔 2023〕 19 号)(以下-3-
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远高实业披露的 2018 年
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违法事实。
1.虚增货币资金
远高实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虚增货币资金: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其子公司宁夏远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远高新能源)、闻喜县刘庄冶宏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
宏远铜业)、太原晋达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达昌煤业)、
绛县翔泽铜业有限公司、闻喜县荣华路家沟石榴子石矿业有限公
司、宁夏远高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矿业)、垣曲县通泰
矿业有限公司、垣曲县远高火老山石英岩矿有限公司、闻喜县锋
力柳林石榴子石矿业有限公司、宁夏远高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远高铜业)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共计 685,997,086.99 元,占远
高实业披露的 2018 年末总资产的 8.02%、净资产的 12.61%;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其子公司远高矿业、远高铜业、宁夏中资悦达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悦达)、远高新能源、晋达昌煤
业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 532,205,998.19 元,占远高实业披露的
2019 年末总资产的 5.72%、净资产的 8.75%。
2.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18 年, 远高实业虚构子公司远高新能源与山东中车同力
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同力)、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车风电)的销售业务,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538,400,467.52
元,占远高实业披露的 2018 年营业收入的 9.64%;虚增利润总-4-
额 85,863,143.38 元,占远高实业披露的 2018 年利润总额的
9.86%。 2019 年,远高实业虚构子公司远高新能源与中车同力、
中车风电的销售业务,虚构子公司中资悦达与宁夏中联建建筑有
限公司、宁夏龙山御景绿色科技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宁夏元和升
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524,125,803.58 元,
占远高实业披露的 2019 年营业收入的 8.98%;虚增利润总额
81,884,336.99 元,占远高实业披露的 2019 年利润总额的 10.07%。
3.关于采矿权抵押担保登记的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远高实业在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以
冶宏远铜业持有的采矿权为“16 宁远高” 提供抵押担保,担保
物已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
经查,冶宏远铜业持有的采矿权未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登
记,远高实业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19 远高 02” 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9 月 23 日,远高实业公告《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 2019 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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