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3
债券代码: 136342.SH 债券简称: 16 浦集 01
债券代码: 155366.SH 债券简称: 19 浦集 01
债券代码: 163010.SH 债券简称: 19 浦集 02
债券代码: 163011.SH 债券简称: 19 浦集 03
债券代码: 163226.SH 债券简称: 20 浦集 01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 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四月1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 以及对应的《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
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2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所属企业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
建集团”)及上海鉴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韵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上海市
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鉴韵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
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0)沪民初 1 号],
尚未开庭审理。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鉴韵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内容
2002年 1月 18日,被告一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浦江沿岸 E8E10单元 E23-4、
E24-1 地块(以下简称“歇浦路地块”)土地使用权。 2003 年 4 月,原告与被告
一、第三人上海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建筑公司”)共同
出资设立第三人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其中被
告一占股 52%;原告占股 45%;第三人张江建筑公司占股 3%。意图以龙建公司作
为歇浦路地块的开发主体。
龙建公司成立后,恰逢上海市政府出台关于黄浦江两案开发的条例,滨江
沿线地块规划需重新调整,相关建设手续暂缓办理。 2005 年,黄浦江两岸开发
规划首轮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同时市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土地开发主体变更3
手续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1)属原国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属国有控股达
95%以上的子公司;(3)工程量完成 25%以后作为在建工程转让。由于龙建公司
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无法完成项目开发主体的变更。
此后,歇浦路地块动迁、前期开发等事项均以被告一为主体独立办理和完
成。 2012 年 11 月,被告一成立被告二上海鉴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韵
公司”)作为歇浦路地块的项目公司。 2013 年,鉴韵公司股权由被告一划转至第
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 )。 2016 年,浦发
集团将鉴韵公司股权划转至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10 日,原告、被告一及第三人张江建筑公司召开会议,商议被
告一所持龙建公司 52%股权划转至第三人浦发集团等事宜。于该次会议中,各方
对龙建公司的上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两个解决方案:“方案一:继续协商前期补
偿方案,然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方案二:根据政府相关政策,待项目开发工
程量完成 25%以后,采取在建工程转让的方式”。但后续各方协商未果。
近日,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将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浦江沿岸 E8E10 单元 E23-4、 E24-1 地块在建工程(含相
应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第三人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该案件的
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诉称系争地块在建工
程(含相应土地使用权)估值为 51.47 亿元。
目前上海市高院已受理此案,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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