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召开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东海大道兴邦商厦二号楼 10 层
电话:(0527)81666166 邮编:223800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召开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截至债权登记日,贵公司存续公司债券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洋河 01”或“本期债券”)。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召集。中信建投于 2025年 11 月 1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了《关于召开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债权登记日、召开时间、投票表决期间、召开地点、召开和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决议效力、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规则》“召集人应当至少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公告由中信建投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与《会议规则》规定的“至少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的规定相符。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11月25日采用线上参会(腾讯会议)方式召开,采取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及时间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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