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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1-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1-08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由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发行的中粮置业投

资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8 年 1 月 14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开始支付 2017 年 1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 月 13 日期间的

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6 中粮 01、 136147。

3.发行人: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30 亿元, 5 年

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计息期利率为固定利率 3.20%。 本期债券采用

单利按年付息, 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息。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

为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3 日止。

7.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14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

月 14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8.兑付日: 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1 年的 1 月 14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的 1 月 14 日(如遇非交

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9.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公司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1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 月 13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20%。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 年 1 月 14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 。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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