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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1-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1-09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由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发行的中粮置业投

资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开始支付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6 中粮 01、 136147。

3.发行人: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30 亿元, 5 年

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利率为固定利率 3.20%。 本期债券采用

单利按年付息, 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息。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

为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3 日止。

7.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

每年的 1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8.兑付日: 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1 年的 1 月 14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的 1 月 14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9.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公司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20%。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17 年 1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划入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者

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

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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