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1-05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 9 号)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摘要
(面向合格投资者)
主承销商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 15 层)
年 月 日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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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年修订) 》及其他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
日期,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
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
销商承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
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
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
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
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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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文件, 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
政府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
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 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
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 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
查阅。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
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
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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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 本期债券财务数据截至日为2015年6月30日,由于发行人的母公司国美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控股”,代码0493.HK)为香港上市公司,截至目
前国美控股未在香港联交所披露其2015年三季报数据,并且本年度无披露2015
年三季报的计划。根据国美控股相关规定,境内经营主体不能早于上市公司披露
其经营数据,因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法对外提供其2015
年三季报的财务数据。 2015年6-9月,发行人的业务稳定、财务状况正常,报表
项目无异常变化。
二、 本期债券评级为AA+; 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
1,438,305.32万元(截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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