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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0 15:21:10 股吧网页版
136089: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30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12 月 9 日

⚫ 本息兑付日: 2020 年 12 月 10 日

⚫ 债券摘牌日: 2020 年 12 月 10 日

由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发行

的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期间

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 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为“15 绿地 01、 15 绿地 02”,代码

为“136089.SH、 136090.SH”。

(三)发行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15 绿地 01” 为五年期债券,发行金额为 20 亿元;“15

绿地 02”为五年期(3+2)含权债券,发行金额为 80 亿元。

(五)债券余额: “15 绿地 01” 余额为 20 亿元; “15 绿地 02” 余额为 68.67778

亿元。

(六)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2658 号文核准。(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八)债券利率:“15 绿地 01”票面利率为 3.90%;“15 绿地 02”票面利率为 6.80%。

( 九)计息期限及付息日: 本期债券“15 绿地 01”和“15 绿地 02”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若“ 15 绿地 02”的投资人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15 绿地 02”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9 日;“15 绿地 01”和“15 绿地 02”付息日均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

的 1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

(二) 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15 绿地 01” 票面利率为 3.90%;“15 绿地 02”

票面利率为 6.80%。“15 绿地 01” 每手兑付本金为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 39.00

元(含税)。“15 绿地 02” 每手兑付本金为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 68.00 元(含

税)。

(三)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12 月 9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

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剩余全部本金。

(四) 本息兑付日: 2020 年 12 月 10 日

(五) 债券摘牌日: 2020 年 12 月 10 日

三、 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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