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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2-01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发行

的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9 日期间

的利息(因 2016 年 12 月 10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保

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15 绿地 01、 15 绿地 02”,代码

“ 136089、 136090”;

(三)发行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00 亿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2658

号;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债券利率:“ 15 绿地 01”发行票面利率 3.90%;“ 15 绿地 02”发行票面利

率 3.80%,;

(八)计息期限:本期债券“ 15 绿地 01”和“ 15 绿地 02”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若“ 15 绿地 02”的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 15 绿地 02”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9 日;

(九) 兑付日:本期债券“ 15 绿地 01”和“ 15 绿地 02” 兑付日均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 15 绿地 02”的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15

绿地 02”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9 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二) 利率:“ 15 绿地 01”发行票面利率 3.90%;“ 15 绿地 02”发行票面利率

3.80%;

(三)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 付息日: 2017 年 12 月 11 日(因 2016 年 12 月 10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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