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7-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36079:关于重新召开“15中航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7-30

债券代码:136079 债券简称:15 中航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召开“15 中航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15 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1、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

讯等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

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

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

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3、债券持有人会议需由超过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席方为有效。

4 、中信建投证券 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5 中

航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

出席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未达到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债

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二分之一,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次会议未

召开。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国际”、“发行人”或“公

司”)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50 亿元

的公司债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中航债”)为该批文项下发行的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

为“15 中航债”(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就召集 2020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发行情况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了中国航空技术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 中航债,债券代码:136079,

债券金额:50 亿元,债券期限:5 年期,票面利率:3.72%,主体/债项评级:

AAA/AAA),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召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时间:2020 年 8 月 14 日 9:00-12:00

召开形式:通讯方式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13 日(以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15 中航债”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表决方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债券持有人应于会议召开日 2020

年 8 月 14 日 12:00 前将表决票(参见附件三)以扫描件形式发送传真或电子邮

件至中信建投证券联系人,以传真接收时间或电子邮件到达系统时间为准。在会

议召开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即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债券持有人须将相关原件邮寄

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时间:2020 年 8 月 14 日 12:00 前

三、会议议题

《关于审议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

限公司的相关议案》(附件一)

四、参会人员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8 月 13 日 15:00 交

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登记在册的“15

中航债” 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该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必是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授

权委托书见附件四) ;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能行使

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

(2)本期公司债券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3)持有本次债券且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上述股东的关联方

或者发行人的关联方;

(4)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或征集人除外);

(5)其他重要关联方。

3、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委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