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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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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 2018-071

债券代码: 136061 债券简称: 15 东证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发行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1 月 23 日

 债券付息日: 2018 年 11 月 26 日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发行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3、 债券简称及代码: 简称为“ 15 东证债” ,代码为“ 136061”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20 亿元,票面年利率为 3.90%。

5、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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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25 日。

8、 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 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

息)。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2、 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

等级为 AAA,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票面利率为 3.90%, 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 11 月 26 日。 如付息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1 月 23 日

2、 债券付息日: 2018 年 11 月 26 日

四、 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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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5 东证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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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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