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1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
发行的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
将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期
间的利息 (因 2016 年 11 月 26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次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15 宜集债”,代码“136058” 。
(三)发行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0 亿元,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个计息年度
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608 号;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债券利率: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 5.99%;
(八) 计息期限: 本次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
(九) 付息日: 本次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26 日。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间
每年的 11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十)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利息;
(二) 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99%;
(三) 债权登记日: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6 年 11 月 25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次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 付息日:2016 年 11 月 28 日 (因 2016 年 11 月 26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三、付息办法
(一)本次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
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
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
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次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次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次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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