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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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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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林向东,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林长椿,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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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事实情况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公开发行 15 宜集债、 18 宜华 01 和 19
宜华 02 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上市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债券发行人
应当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但发行人
直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才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最近 12 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被本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
严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
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
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2023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
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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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向东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林长椿作为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
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息
披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
施办法( 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
处分决定:
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林向东,时任财务负责人林长椿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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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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