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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0-27

债券代码: 136038 债券简称: 15兴杭01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 年付息公告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2017年11月13日开始支付2016年11

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债券简称“ 15兴杭01”, 债券代码: 136038。

3、发行人: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20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 2015〕 2353号。

6、债券期限: 5年期,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票面年利率为4.09%。

9、付息日:每年11月12日付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债券担保: 无担保。

11、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1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4.09%。

3、 债权登记日: 2017年11月10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

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

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本次付息的付息时间为2016年11月13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

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

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本次付息每手“ 15兴杭01” ( 136038)面值1,000元,派发利

息为40.9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5兴杭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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