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0-21
声 明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及其
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债券的核准,并
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
销商承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
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
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
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
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本公司拒不履行、延迟履行或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
约定及本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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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但非因受托管理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其无法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约
定履职的除外。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
府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
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
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
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
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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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
章节。
一、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2225 号”文核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1 亿元(含 21 亿元)
的公司债券。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
二、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624,778.17 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末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为 37,738.27 万元( 2012 年、 2013 年和 2014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三、本期债券不提供担保,亦没有采取抵押、质押等其他增信措施。尽管发
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诸如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等多项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
和降低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风险,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可能由于不可控的
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无法得到有效履
行,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四、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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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