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0-21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债券的核准,并结
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
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
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
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
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
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本公司拒不履行、延迟履行或其他
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本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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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非因受托管理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其无
法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履职的除外。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
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
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
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
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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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
关章节。
一、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5〕 2225 号”文核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1 亿元(含
21 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首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
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
月内完成。
二、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624,778.17 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末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为 37,738.27 万元( 2012 年、 2013 年和 2014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三、 本期债券不提供担保,亦没有采取抵押、质押等其他增信措施。尽管
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诸如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等多项偿债保障措施来控
制和降低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风险,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可能由于不可
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无法得到
有效履行,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四、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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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