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债券代码: 132017.SH 债券简称: 19 新钢 EB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交换
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9 新钢 EB 按票面金额从 2019 年 4 月 18 日(起息日)起计算
利息,票面利率为 0.50%
派发年度: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
扣税前每手 19 新钢 EB 面值人民币 1,00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5.00 元
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17 日
付息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兑息发放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发行的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
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开始
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可交换公
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2、债券简称及代码:19 新钢 EB(132017.SH)
3、发行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
5、债券期限:3 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余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9〕625 号)
7、票面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0.50%,在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换股期限: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期限自可交换公司债券
发行结束日满 12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公司债券到期
日止,即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止。如该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实际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安排为准。
9、付息日: 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 每年的 4 月 18 日
(不含发行当年)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支付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本次债券付息日为 2020
年 4 月 20 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该年付息日的前
一交易日。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有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
所在计息年度的相应利息。在利息登记日前(含该日) 申请交换成新
钢股份 A 股股票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兑付日: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 公司将在兑付日向投资者兑付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
期利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 委托债券派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0.50%。
每手“19 新钢 EB”面值人民币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4 月 17 日
付息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除息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兑息发放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4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
新钢 EB”(132017.SH)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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