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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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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32017 债券简称:19新钢EB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202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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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
及信息均来源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提供的资
料和数据。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出的
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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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华泰联合证券作为“19 新钢 EB”公司债券
之受托管理人,特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原中介机构概况
发行人原会计师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二、变更情况概述
(一)根据江西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年报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期限结束,经江西省国资委招标改聘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此次变更经本公司内部决策机构程序审议通过,符合本公司章程规
定。
(三)该项变更已取得江西省国资委的批准。
(四)该事项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故无需取得债券持
有人会议同意。
(五)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的基本信息或拟新
聘中介机构的相关安排。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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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992 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
年经 PCAOB 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职业资格,2010 年首批获得 H
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截止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协议签署情况及约定的主要职责。
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协议,约定其通过执行审
计工作,为发行人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三、移交办理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的相关移交工作已办理完成。
四、影响分析
上述人事变动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不构成实质性重大
影响。
上述人事变动对发行人已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有效性不产生影响。上述人
事变动后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19 新钢 EB”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行人会计师变更等对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华泰联合证券后
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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